有見於新冠疫情爆發後內地與香港的人員流動受阻,兩地間不少跨境經濟活動陷入停頓,一些在內地註冊的香港商標被別有用心人士以「三年未曾在內地使用」為由而申請註銷;品牌局指出,利用疫情期間兩地交流不暢的特殊情況而惡意起訴的行為,不但對香港業界造成滋擾,亦為內地的商標主管部門帶來無謂的工作負擔。品牌局並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新冠疫情所導致的港企在內地商標使用不彰甚至中斷的情況可歸類為「不可抗力」所致。主管機關在審查時宜「特事特辦」,對香港企業或機構提交的證據,適當放寬舉證標準;更可基於香港與內地同屬「一國」的大原則,考慮將商標過去三年來在香港的使用視同於內地使用或做為重要的佐證資料。
第二,有關問題反映了兩地加強商標合作的迫切性。內地和香港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邀請來自對方的工商界、法律界等方面代表出任其顧問或委員,以便在各自的商標註冊申請和審核決策過程中更周全地考慮兩地商業環境的特點和業界跨境營運的實際情況。
第三,長遠而言,香港和內地可借鑒「馬德里協定」或歐盟國家的「區域商標」等做法,加快推動中港商標註冊的互相認可,建立協調統一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兩地亦應加緊完善知識產權糾紛的跨境處理機制;例如,聯合審議涉及商標跨境註冊、使用等方面出現的爭議,鼓勵採取以仲裁、調解等非訴訟的方式來促成糾紛的解決,共同打擊商標註冊和使用過程中的惡意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