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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香港制造标识(HK唛)使用细则

  1. 香港制造标识简称「HK 唛」,是一项地区标识,用于表征商品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生产、制造的原产地身份状况。同时,香港制造标識亦是代表「香港制造标识」(「计划」)的视觉辨别标志。香港品牌标识适用于有关「计划」之官方场合,并可授权予申领「香港制造标识使用准许证」之机构(获准人)使用。

  2. 有关香港制造标识及香港制造标识使用准许证的所有产权均属于香港品牌发展局(品牌局);品牌局对标志的授权、使用、展示等均拥有最终控制权。

  3. 获授权使用香港制造标识的机构必须符合及遵照《香港制造标识管理办法》以及品牌局和签发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4. 获准人可以将标识用于表征准许证列明之货品的香港原产地身份,包括使用于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相关广告宣传,以及其他形式的印刷、电子和书面传讯等。
    标识由标准图形及标准色构成;标識亦可与文字标注一并使用,惟有关文字须采用规定的标准字体,且必须为「香港制造」或「Made in Hong Kong」中的一种或二者的组合。香港制造标识之图样及标准色、标识的尺吋、文字标注之标准字体及位置应参照「香港制造标识设计指引」。

  5. 标识使用时,图形可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有关图形比例及颜色均不得更改,且标识的高度原则上不应小于8毫米。如使用者因空间所限或其他情况而需要对标识的大小或颜色作特殊处理,必须事先呈报品牌局批准。

  6. 品牌局统一制作和监管香港制造标识的专用物品,包括徽章、纪念品、具有防伪功能之标签、标示贴纸或摆件等,供获准人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7. 香港制造标识可与获准人的详细资料一并使用,例如生产商、出口商及品牌之名称或商标、准许证号码等。有关资料须尽可能靠近香港制造​​标识,而且字体或图形之大小不宜超越香港制造标识。

  8. 获准人亦可使用纯文字或语言对标识作出表述,惟必须提及「香港品牌发展局」之全名或简称以及清楚无误地表达标识适用之范围。详情可参考「香港制造标识文字及口语表述之建议范本」;如使用者拟

  9. 采用超出范本以外的表达方法,则需事先向品牌局作出查询。

  10. 香港制造标识在使用时应确保体面、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11. 品牌局对本规定拥有最终解释权,并可随时修改有关条文;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者采取适当的纪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