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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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品牌選舉
  3. 香港傑出品牌領袖獎
  4. 選舉概況

選舉概況

「香港傑出品牌領袖獎」表彰積極投身品牌創建工作並取得卓越成就、對香港品牌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香港企業家,為業界樹立典範,弘揚香港的品牌文化。

主辦機構

香港品牌發展局和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為「香港傑出品牌領袖獎」之主辦機構。

  1. 「香港傑出品牌領袖獎」於每年「香港名牌選舉暨香港服務名牌選舉頒獎典禮」上頒獎;得獎者可獲頒獎座一枚以及證書一份。
  2. 經主辦機構批准,得獎者可將「香港傑出品牌領袖獎」的專用標誌用於推廣個人形象以及其品牌和公司之整體形象。
  1. 「香港傑出品牌領袖獎」的候選人必須為香港居民。他/她為一個香港品牌(下稱「候選人品牌」)的掌舵人,對該品牌發展具有重大的影響,例如擔任有關品牌公司最高管理層的核心成員或者為品牌的主要創辦人、傳承人、持有人等;並且已參與「候選人品牌」之經營管理達至少十年。
  2. 「候選人品牌」須已獲得「香港名牌十年成就獎」或「香港服務名牌十年成就獎」,以及持有有效之「香港名牌標識(TOP嘜)計劃」准許證。
  3. 往屆得獎者不得再次參加甄選。

獎項將參考以下標準進行評定:

  • 成就
  • 信譽
  • 遠見
  • 領導才能
  • 貢獻
  1. 「香港傑出品牌領袖獎」的候選人由主辦機構提名。於每年年中,主辦機構就合資格的人選及其品牌進行初步甄選後,發出書面的提名通知。
  2. 接受提名的人士須於指定期限內,根據評審標準以及主辦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的資料,以介紹其帶領「候選人品牌」於品牌發展方面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
  3. 香港名牌評審委員會於每年12月之前確定得獎名單。
  4. 有關獎項的得獎名額通常為每年一個。


 

「香港傑出品牌領袖獎標誌」是代表「香港傑出品牌領袖獎」的視覺辨別標誌,「香港傑出品牌領袖獎」的得獎者可將「香港傑出品牌領袖獎標誌」用於推廣個人形象以及其品牌和公司之整體形象。

獲授權使用「香港傑出品牌領袖獎標誌」的人士和企業必須符合及遵照「香港傑出品牌領袖獎」之《參賽條件》、《評審標準》以及主辦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香港傑出品牌領袖獎」的得獎者、得獎者品牌及其公司亦必須在有關品牌持有有效之「香港名牌標識(TOP嘜)使用准許證」的情況下,方可使用「香港傑出品牌領袖獎標誌」;並必須確保在使用「香港傑出品牌領袖獎標誌」時嚴格遵照「香港傑出品牌領袖獎標誌使用指引」。

「香港傑出品牌領袖獎」的專用標誌由吳秋全先生擔任名譽設計顧問;以星雲迸發、流光炫動的意象襯托、重構「香港卓越名牌」標誌,營造出祥雲迴繞、彩帶飄揚的型態,寓意叱吒風雲的氣度、騰霄昂壑的成就與非凡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