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製造標識計劃管理辦法

引言

原產地往往能產生「標籤作用」,賦予當地出產的商品以某種質量特徵、聲譽或者其他特質。香港的產品行銷世界各地,「香港製造」日益成為物超所值、時 尚、優良品質、卓越服務的象徵。越來越多的香港製造商或出口商亦會主動以標籤、標誌或文字等不同的形式,在產品或有關宣傳資料上明確表達香港原產地的資 訊。

「香港製造標識計劃」(「計劃」)旨在透過將「香港原產地」的證明圖示化、統一化和品牌化,提升香港產品的形象和附加價值,推動「香港製造」成為國 際認可之代表優質、高水準、信譽的標誌。「計劃」以香港現行的來源證制度為基礎,透過規範化、簡便易行的准許使用證制度,推行統一的香港製造(Made in Hong Kong)標識系統。

「計劃」由香港品牌發展局主辦。香港品牌發展局屬下之「香港製造標識計劃督導委員會」負責管理,並委任簽發機構負責日常營運。凡香港製造或生產的物 品,經香港法定簽證機構或其他認可機構審核並獲簽發香港產地來源證明者,有關生產商或出口商可憑來源證明向品牌局提出申請;在完成必要的登記程序和滿足相 關要求後,可以就該批貨品獲頒使用准許證,有權使用特別設計的「香港製造標識」在准許範圍標示、宣傳有關產品的香港原產地身份。

本管理辦法規定了主辦機構及「計劃」申請人或准許證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倘若本辦法與其他文件存有不相符合之處,則以本辦法為准。

  • 定義與簡稱

    以下定義或簡稱適用於本辦法:

    「計劃」 香港品牌發展局推行的「香港製造標識計劃」。
    品牌局 香港品牌發展局有限公司。
    貨品 任何天然產品,農作物,林業、畜牧業、漁業產品,手工製品或工業製品。
    香港產地來源證明 經香港法定簽證機構或香港品牌發展局認可的其他機構審核並獲簽發的文件,以證明貨品的來源地為香港。香港產地來源證明包括一般的香港產地來源證 (CHKO)、原產地證書(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O(CEPA))、以及香港原產地證明書(本地銷售)(DO)或者具備同等效力的其他文 件。
    標識 香港製造標識。由品牌局設計並擁有之特別標誌(含標準圖示及文字),用於表徵商品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生產、製造的原產地身份狀況;經品牌局同意,標識可授予獲准人使用。
    查證 由品牌局或其指定之簽發機構或人士就申請人或獲准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查驗與求證的程序,以判定其真實、確切與否。
    實地查核 由品牌局或其指定之簽發機構或人士於申請人或獲准人的營運場所或者與核准範圍有關的地點進行查驗的 程序,以確定「計劃」申請人或獲准人是否滿足有關條件和遵從有關規定。實地查核的形式通常包括資料瀏覽與核對,與管理層會談,視察生產線,查證相關文件如 生產紀錄、發票、提單等。
    計劃準則 品牌局制定的文件,列明對申請人或獲准人及其產品在原產地方面的相關條件、要求、標準、程序等,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製造標識簽發標準」、「香港製造標識申請程序」、「香港製造標識使用細則」等。
    督導委員會 香港品牌發展局屬下之香港製造標識計劃督導委員會,負責「香港製造標識計劃」之管理。
    簽發機構 香港品牌發展局認可的辦事處,負責「計劃」的日常營運。
    准許證 香港製造標識使用准許證;香港品牌發展局與某一機構(申請人)達致協議,授權後者使用「香港製造標識」,以標註、宣傳有關產品的香港原產地身份。
    申請人 申請「香港製造標識」的機構。
    獲准人 准許證持有人,已獲頒「香港製造標識使用准許證」並且承諾依照本規定保障品牌局及簽發機構之利益的機構。
    准許範圍 准許證的適用範圍,通常包括申請人的公司名稱;經品牌局和簽發機構認可的產品及其包裝、說明書、相關廣告宣傳、以及其他形式的傳訊;有關貨品的香港原產地證明,等。
  • 「計劃」的權限及管理

    2.1 品牌局須確保計劃在任何時候均公平無倚。除非依照本規定以及與「計劃」有關的其他要求,否則品牌局將不會取消其向獲准人發出的准許證。
    2.2 品牌局有權利及義務解釋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並在必要時頒發文件,以協助申請人和獲准人理解本辦法的意圖和要求。
    2.3 督導委員會代表品牌局負責制定準許證的審批、維持、監管、暫停和撤銷等有關的準則,以及處理「計劃」的所有管理事宜。
    2.4 經品牌局授權,簽發機構負責「計劃」的日常營運, 包括依照督導委員會責制定的準則,執行准許證的審批、維持、監管、暫停和撤銷,徵收申請和行政費用等事宜。
    2.5 品牌局和簽發機構須對各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以及在准許證簽發過程中獲取的資料予以嚴格保密。祇有處理准許證申請及管理事宜的人士方可接觸有關資料,包括督導委員會、品牌局及簽發機構中負責「計劃」之管理、支援和其他工作的人員。
    2.6 品牌局在必要時公佈資料,以通告、更新「計劃」之準則以及關於申請和維持准許證的規定。
    2.7 品牌局可在適當時候,將准許證之頒發和終止等事宜向媒體公佈。
    2.8 品牌局及簽發機構依照「香港製造標識簽發標準及申請程序」處理有關准許證之申請。
    2.9 品牌局和簽發機構有權就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必要的查證,包括向其他相關機構查詢;或者在准許證發出之前或之後進行實地查核。
    2.10 若有第三方對獲准人提出投訴,且有關投訴屬於准許範圍之內的事務,品牌局須進行調查。
    2.11 對於申請人、獲准人或其他人士因為使用「標識」而遭受之損害及損失,品牌局和簽發機構一概無須負責。
    2.12 品牌局有權在必要時候修改本辦法或計劃標準而無須事先通知;但有關變更需在宣佈修改的十天後生效。
  • 申請人或獲准人之義務

    3.1 申請人及獲准人必須承諾在任何時候遵守本規定以及與「計劃」有關的其他要求。
    3.2 申請人及獲准人在提出申請時須出示與核准範圍有關的證明文件;若有關文件在發生任何變更,申請人及獲准人必須在合理的時間(通常不超過一個月)內知會所屬的簽發機構。
    3.3 申請人及獲准人須盡力配合品牌局、簽發機構及審核人員,提供準確、真實和完整的相關資料。
    3.4 申請人及獲准人須指定一個獲授權的代表與簽發機構接洽;一旦更換代表人選,須及時通知有關的簽發機構。
    3.5 獲准人須確保妥當使用「標識」並嚴格遵照「香港製造標識使用細則」。
    3.6 若申請人及獲准人以下與准許範圍有關的資料發生變更,則須在合理時間(通常不超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主辦機構:
    (1) 作為准許證簽發依據的產地來源證明予已被修改、取消或撤回。
    (2) 主要生產、營運場所和公司註冊地址的變更。
    (3) 公司股權或其他方面發生變更,有關變更會對准許人是否符合「計劃」的申請資格構成影響。
    3.7 獲准人須保證在任何時候都不損害品牌局和簽發機構的聲譽和利益。
    3.8 若准許證被暫停或終止,有關機構須在一個月內將准許證交還所屬之簽發機構。
  • 准許證的暫停和終止

    4.1 准許證的簽發及其有效性的維持必須以有效之香港產地來源證明為依據。若有關產地來源證明已被簽證機構取消或撤回,或其內容已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有關產品已被香港或其他地區法定機構證實為違反來源地方面的法規,則已簽發的准許證即時自動終止。
    4.2 若督導委員會認為獲准人未能夠或者不具備能力符合「計劃」之準則,可酌情暫停其在部分或全部的准許範圍內使用准許證。
    4.3 督導委員會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准許人有關暫停准許證的決定,並以發出通知的當日生效;有關通知必須列明暫停的理據。
    4.4 在暫停通知發出的兩個星期內,有關機構的授權代表必須向督導委員會提供改正不符之處和防止再次出現同類事件的方案。
    4.5 改正方案須在指定的時間內完成,督導委員會經評估之後若認為結果滿意,可允許有關機構恢復使用准許證。
    4.6 在准許證暫停期間,獲准人不能使用「標識」進行任何商業活動。
    4.7 若被暫停的准許證未能在兩個月內獲准恢復,有關准許證將自動終止。
    4.8 對於獲准人因為准許證暫停或終止所引致的損失或損害,品牌局一概無須負責。
  • 爭議、投訴和上訴

    5.1 申請人或獲准人可就簽發機構的決定或行動表示異議,惟必須在有關決定或行動生效後的四個星期內向品牌局以書面方式提出反對的理據。
    5.2 督導委員會須就申請人或獲准人提出的投訴或爭議作出調查,並告知有關機構調查及審議的結果。
    5.3 若申請或准許人不接受5.2條款所指的調查和審議,可以書面形式在四個星期內向品牌局提出上訴,並陳述理據。
    5.4 應上訴機構的要求,督導委員會主席可召集一個工作委員會,並由一名之前未介入有關投訴的督導委員會委員或品牌局理事擔任主席,主持重新的調查。
    5.5 工作委員會的主席應委派至少兩名獨立人士參與有關的調查。
    5.6 督導委員會須在審議工作委員會的調查結果之後作出裁決,並由委員會主席以書面形式將最終決定通知上訴的機構。

附件、香港製造標識簽發標準及申請程序

  • 簽發標準

    A1. 擬使用「香港製造標識」之貨品必須在香港生產或製造,並已獲得香港品牌發展局認可之機構審核及簽發香港產地來源證明文件。有關證明包括由香港法定簽證機構簽發之一般的香港產地來源證及其依照《內地與香港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所發出之原產地證書,以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等所簽發、專門適用於香港本地市場銷售之貨品的「原產地證明書(本地銷售)」或者具同等效力的其他文件。 香港法定簽證機構包括特區政府工業貿易署、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及香港印度商會等。
    A2. 「香港製造標識使用准許證」完全以有關產地來源證明為依據;准許證羅列的相關資料,包括申請公司名稱、貨品說明等,均必須與有關產地來源證明相符合。若產地來源證明的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被取消或撤回,其所支持的「香港製造標識使用准許證」自動失效。
    A3. 申請人必須就每批擬使用「香港製造標識」之貨品分別申請准許證,或者依照品牌局和簽發機構規定之計量方式辦理申請;每個准許證的申請必須且只能以一份有效的香港產地來源證明作為支持。
    A4. 已批核的「香港製造標識使用准許證」沒有預設的有效期限。
  • 申請程序

    B1. 申請人必須先持有認可簽證機構簽發之香港產地來源證明文件,方可就該來源證明所列之貨品,向品牌局指定之簽發機構提出准許證申請。
    B2. 申請人須填寫「香港製造標識申請表格」,連同有關產地來源證明之副本或影印本,提交簽發機構;首次申請並須填寫「香港製造標識申請人資料表格」。
    B3. 簽發機構在收到申請表之後進行資料核證;必要性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申報資料的正本、向其他相關機構查證、以及進行實地查核,包括資料瀏覽與核對,與管理層會談,視察生產線,查證相關文件如生產紀錄、發票、提單等。
    B4. 簽發機構於收齊資料和完成查證及審核後,決定是否向合資格者發出一次性的准許證。
    B5. 獲准人如要修訂已批核的准許證之內容,原則上視同簽發新的准許證,必須重新申請及交納相關的行政費用。

 

香港製造標識(HK嘜)使用細則

  1. 香港製造標識簡稱「HK 嘜」,是一項地區標識,用於表徵商品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生產、製造的原產地身份狀況。同時,香港製造標識亦是代表「香港製造標識」(「計劃」)的視覺辨別標誌。香港品牌標識適用於有關「計劃」之官方場合,並可授權予申領「香港製造標識使用准許證」之機構(獲准人)使用。
  2. 有關香港製造標識及香港製造標識使用准許證的所有產權均屬於香港品牌發展局(品牌局);品牌局對標誌的授權、使用、展示等均擁有最終控制權。
  3. 獲授權使用香港製造標識的機構必須符合及遵照《香港製造標識管理辦法》以及品牌局和簽發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4. 獲准人可以將標識用於表徵准許證列明之貨品的香港原產地身份,包括使用於產品及其包裝、說明書、相關廣告宣傳,以及其他形式的印刷、電子和書面傳訊等。
  5. 標識由標準圖形及標準色構成;標識亦可與文字標註一併使用,惟有關文字須採用規定的標準字體,且必須為「香港製造」或「Made in Hong Kong」中的一種或二者的組合。香港製造標識之圖樣及標準色、標識的尺吋、文字標註之標準字體及位置應參照「香港製造標識設計指引」。
  6. 標識使用時,圖形可根據規定的式樣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有關圖形比例及顏色均不得更改,且標識的高度原則上不應小於8毫米。如使用者因空間所限或其他情況而需要對標識的大小或顏色作特殊處理,必須事先呈報品牌局批准。
  7. 品牌局統一製作和監管香港製造標識的專用物品,包括徽章、紀念品、具有防偽功能之標簽、標示貼紙或擺件等,供獲准人選用並收取製作成本費。
  8. 香港製造標識可與獲准人的詳細資料一併使用,例如生產商、出口商及品牌之名稱或商標、准許證號碼等。有關資料須盡可能靠近香港製造標識,而且字體或圖形之大小不宜超越香港製造標識。
  9. 獲准人亦可使用純文字或語言對標識作出表述,惟必須提及「香港品牌發展局」之全名或簡稱以及清楚無誤地表達標識適用之範圍。詳情可參考「香港製造標識文字及口語表述之建議範本」;如使用者擬採用超出範本以外的表達方法,則需事先向品牌局作出查詢。
  10. 香港製造標識在使用時應確保體面、清晰、牢固、易於識別。
  11. 品牌局對本規定擁有最終解釋權,並可隨時修改有關條文;並有權對違反本規定者採取適當的紀律行動。

香港製造標識文字及口語表述之建議範本

「香港製造標識使用准許證」獲准人使用純文字或語言對標識作出表述,惟必須提及「香港品牌發展局」之全名或簡稱,並清楚無誤地表達標識適用之範圍。如使用者擬採用超出本文件所列之範本以外的表達方法,則需事先向香港品牌發展局作出查詢。

以下範本中,「香港品牌發展局」的位置均可改為其簡稱「香港品牌局」或「BDC」;「香港製造標識」可以用「HK嘜」代替。為表達標識適用之範圍,獲准人須提及准許證號碼,或者香港原產地證書號碼、有關貨品的批號或編號。

  • 以准許證D所列為限,A(公司)之B(品牌)項下的C(產品)獲香港品牌發展局認可為「香港製造」產品。

  • A(公司)之B(品牌)項下的C(產品)乃香港品牌發展局認可之「香港製造」產品;以上說明以准許證D上所列之內容為限。

  • 以准許證D所列為限,A(公司)之B(品牌)項下的C(產品)獲香港品牌發展局頒發「香港製造標識」。

  • 以准許證D所列為限,A(公司)之B(品牌)項下的C(產品)獲香港品牌發展局准予使用「香港製造標識」。

  • 以准許證D所列為限,A(公司)之B(品牌)項下的C(產品)是香港品牌發展局「香港製造標識計劃」的認可產品。

  • 以准許證D所列為限,A(公司)之B(品牌)項下的C(產品)獲香港品牌發展局「香港製造標識計劃」認可。

香港製造標識准許證申請手續

申請資格

凡香港製造或生產的貨品,經香港法定簽證機構或香港品牌發展局認可之其他機構審核並獲頒發以下產地來源證明文件者,有關商號均可憑來源證明向品牌局授權之簽發機構申請「香港製造標識」的使用准許證:
1. 香港產地來源證(CHKO);
2. 依據《內地與香港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所簽發之原產地證書(CO(CEPA));或
3. 專門適用於香港本地市場銷售之貨品的「原產地證明書」(本地銷售) (DO)。

香港政府法定的簽證機構包括香港工業貿易署、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中華總商會及香港印度總商會。「香港原產證明書(本地銷售)」由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簽發,專門適用於香港市場銷售的貨品。

申請手續

申請公司須按每批貨品或者依照規定的計量方法向香港品牌發展局指定之簽發機構提出申請;簽發機構在進行資料核證後,依照「香港製造標識計劃管理辦法」,向合資格者頒發一次性的標識使用准許證。

首次申請須提交的資料:
(1) 須填寫「香港製造標識申請表格」;及
(2) 填寫「香港製造標識申請人資料表格」;及
(3) 連同有效的來源證明副本或影印本;及
(4) 繳交准許證申請費用。

非首次申請須提交的資料:
(1) 須填寫「香港製造標識申請表格」;及
(2) 連同有效的來源證明副本或影印本;及
(3) 繳交准許證申請費用。

一般情況下,申請書在收齊資料兩個工作天內簽發予申請人。

查證與實地查核

香港品牌發展局及簽發機構在收到申請後,可就准許證及申請書上所列之貨品及其他內容進行查證;必要時,可向其他相關機構核證和派員進行實地查核。

修改准許證

修改准許證原則上視同簽發新的准許證,必須重新申請和交納行政費用。

服務中心

有關「香港製造標識准許證」的申請詳情,可聯絡簽發機構駐各區的服務中心。

中環總辦事處
香港中環干諾道中64-66號廠商會大廈
電  話:2542 8613
圖文傳真:2544 2406
電子郵件:hkmark@cma.org.hkco@cma.org.hk

旺角辦事處
九龍旺角彌敦道664號惠豐中心701-3室
〈旺角地鐵站D3出口〉
電  話 : 2393 2189
圖文傳真 : 2789 1869
電子郵件 : mk@cma.org.hk

觀塘辦事處
九龍觀塘巧明街111-113號富利廣場23樓6室
〈觀塘地鐵站B3出口〉
電  話 : 2344 3380
圖文傳真 : 2790 4850
電子郵件 : kt@cma.org.hk